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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光圆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0 86 次浏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日收到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发来的《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被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208,100.13万元。

  公司于2020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90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号),责令各被告履行(2019)浙07民初390号判决书主文内容,并支付执行费。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因义乌世茂、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建材城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义乌世茂、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光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浙07民执446号之一),法院裁定拍卖义乌世茂、新光建材城部分房产。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世贸中心16套房地产拍卖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部分房产拍卖情况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拍卖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情况的说明》及执行裁定书【(2020)浙07执446号之一百三十一】,裁定(2020)浙07执446号案件终结执行。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7执恢74号】,责令各被告支付执行标的860,870,157.18元及利息。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新光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恢74号】,新光集团有限公司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义乌世茂的部分房产。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需对债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尚欠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19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新光集团有限公司罚息和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浙商资管通过公开竞买程序受让了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前述债权,并于2021年12月16日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安排及向新光集团及贵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截止2021年12月28日,浙商资管已受让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

  根据公司还款意愿,浙商资管同意豁免公司部分担保责任,豁免范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年12月16日浙商资管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向浙商资管连带清偿的除债权本金(人民币860,870,157.18元,大写:捌亿陆仟零捌拾柒万零壹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应付利息(人民币135,85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伍佰捌拾伍万元整)之外的复利及罚息。豁免范围之外的,包括债权本金、应付利息以及自2022年1月1日起产生的复利、罚息等在内的担保债权仍然按照(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主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任何豁免,不视为对此次豁免范围之外的担保物权的任何放弃或免除,同时,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此次豁免范围之外的担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也不意味着对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

  本次豁免生效后,预计公司将减少对外债务7.84亿元,增加本期税前利润7.84亿元。该豁免事项及金额尚未经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最终以年审会计师审定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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